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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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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12-17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行政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权力清单管理。经过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进行清理,部分清理结果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18项行政服务项目直接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中5项行政服务项目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后即行下放),14项行政服务项目合并后转为5项行政许可项目,12项行政服务项目并入原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2015-12-21
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京杭运河航运污染,保护水域环境,保证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以下简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京杭运河沿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解决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2015-12-18
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和民航行业标准划定,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施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12-24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12-24
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15-12-16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
2015-12-22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
2015-12-22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整合资源、优化提升; (四)统筹
2015-12-23
大连市地名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三)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名称;(四)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名称;(五)公共文化设施名称;(六)住宅区(楼)、商业建筑名称;(七)建筑楼门牌编号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 市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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