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 | — | 2016-08-12 | |
| 延安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 | 延安市人民政府 | 2016-08-01 | |
| 西宁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6-08-05 | |
| 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7月19日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 | 遂宁市人民政府 | 2016-07-19 | |
| 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宅小区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以及街区制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宿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2 | |
|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享受、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多渠道筹资、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6 | |
|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 | — | 2016-08-13 | |
| 宁德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宁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宁德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16-07-28 | |
|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8-16 | |
|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促进全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 | — | 2016-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