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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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1日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4-21 | |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 | — | 2023-04-10 | |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成创新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 | — | 2023-04-10 | |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 | — | 2023-04-10 | |
| 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一体、系统推进的原则。 市、区( | 鹰潭市人民政府 | 2023-04-26 | |
| 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3-04-17 | |
|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活动。 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 |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3-04-20 | |
|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配售、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流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 | 2023-04-27 | |
| 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管理办法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餐饮浪费行为,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或者不必要的废弃等行为。 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 2023-04-28 | |
| 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监测数据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归集、共享、开放、评价机制,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4-12 | |
|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4-18 | |
| 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利用专业技术,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和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家庭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住宅室内或外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公共建筑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1 | |
| 广州市革命遗存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存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革命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革命遗存,是指革命遗址以及可移动革命实物。革命遗址依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所规定的范围确定。可移动革命实物是指近代以来,革命历史事件、人物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在移动中改变其原来形态的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存的调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4-24 | |
|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珊瑚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活动。保护区位于雷州半岛的西南部,地处徐闻县境内,分布在角尾乡、迈陈镇、西连镇的西部海区。具体范围、面积和功能分区以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公布为准。 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并妥善处理与当地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4-24 | |
| 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固原市人民政府第五届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4月12日固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道路旅客交通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 固原市人民政府 | 2023-04-12 | |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 | — | 2023-04-17 | |
| 潮州市古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古城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品质和彰显古城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古城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监督管理和利用活动。潮州市古城区范围按照潮州市古城区详细规划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潮州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城区内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