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经济功能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6-09-21 | |
|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新余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 | 新余市人民政府 | 2016-09-19 | |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分为 | — | 2016-09-21 | |
|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 | — | 2016-09-11 | |
|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 | — | 2016-09-12 | |
| 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宅用房管理,保障居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省房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用房是指本市城区内按民用住宅设计建筑的各类产权的房屋。凡改变住宅用房使用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 住宅用房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下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统一负责鞍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房屋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 |
|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提高城市供热水平,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鞍山市住房和城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6-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