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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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放11项行政许可事项,19项其他省级管理权限。各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民族自治州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工作脱节。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林业、农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所有准养的犬只,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清洁车用能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 | — | 2016-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