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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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 | — | 2016-10-17 | |
| 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16-10-11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6-10-15 | |
| 三亚湾滨海公园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三亚湾滨海公园(以下称滨海公园)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公园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热带海岸特色人居环境,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滨海公园是指以光明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起点,以御海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终点,从最低潮位线至三亚湾路(不含三亚湾路)之间的区域,包括滨海绿地、沙滩、沙坝、沙丘、沙堤、广场、道路和建筑物等。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共同治理、持续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16-10-11 | |
| 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6-10-13 | |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省 | — | 2016-10-11 | |
|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 | — | 2016-10-1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和其他与国防交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渔业船舶等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 2016-10-05 | |
|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 | — | 2016-10-10 | |
| 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1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