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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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旅游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到市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与促进、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市和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6-12-02 | |
| 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为有效组织人民防空,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 |
|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房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电梯业主)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 |
|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 |
| 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 为加强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维护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历史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建筑构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目录》的文物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上的构件及装饰件。如:柱、梁、枋、斗拱、雀替、博风、墀头、天花、藻井、勾阑、垂鱼、叉手、替木、椽、昂、斜撑、门窗、门罩、隔扇、匾额、楹联、牌坊、柱础、砖、石雕件、琉璃件、 | — | 2016-12-03 | |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保障、 | — | 2016-12-03 | |
| 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 | — | 2016-12-02 | |
|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 为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均应当承担门前四包责任,并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门前四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单位、个体业户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由临街单位、个体业户承担规定的容貌、卫生、绿化、亮化等自我管理责任的方式。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负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 |
|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 |
|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由下列要素组成:(一)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 大运河扬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6-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