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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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 | 鹰潭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1-19 | |
|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 | — | 2021-11-25 | |
|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大光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1-11-24 | |
|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2018年3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二次修改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5 | |
|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公布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4号修改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5 | |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 | — | 2021-11-25 | |
|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史志军2021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本市市区、县城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供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 | — | 2021-11-27 | |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下简称生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 | — | 2021-11-27 | |
|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要物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和掌握的,涉及安全发展和应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等。 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应当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研判、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的 | — | 2021-11-25 | |
|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除口岸植物检疫以外的农业植物检疫。 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及各市、县植保股(站)。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施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技术水平。 植物检疫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者。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发给农业部植物检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驻琼部队、人民团体、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教育、人力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生态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业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021年10月25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有关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决 | — | 2021-11-29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省政府起草法规、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海南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在遵循法律、行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将“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不含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等五项省级事权委托各市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期3年。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 2 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 省旅游委 3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4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省财政厅 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省教育厅 实行告知性备案 8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 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的重点园区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潜水经营活动,保障潜水人员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水下观光和休闲体育娱乐为目的的潜水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下工程、水下救捞、水下探险等专业潜水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潜水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潜水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海洋、旅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物价、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潜水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环境保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使气象台站获得准确的气象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自动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应当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配备内部审计工作力量,指导和监督本行政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运输木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海南省木材运输证》由市、县、自治县林业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行为。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包括各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全省性机关事务管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 | — | 2021-11-24 | |
| 海南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 (二)消防车通道; (三)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四)城市道路以及政府在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不包括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语言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方位,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志物。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规范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监督和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公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执行,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服务政府决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下简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不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的前提下,实行 | — | 2021-11-18 | |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 | — | 2021-11-26 | |
|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 | — | 2021-11-26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彰显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物外立面和构筑物外立面。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建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 |
|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住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1-11-30 | |
|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发挥战时防空袭、平时防灾救灾的报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自然资源、住建、工信、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人防指挥管理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1-11-30 | |
|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或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指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划下,无报酬从事以国土绿化为目的的植树、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依照本办法义务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义务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