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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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 | — | 2021-12-08 | |
|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 |
|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 | 丹东市人民政府 | 2021-12-08 | |
|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 — | 2021-12-06 | |
|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试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县以上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粮食安全。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在全省宏观调控下,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 为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和免受污染并享受安静生活与休息的权利,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保障。 在本省农村地区和城市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定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燃放烟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在其范围内开展科研、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其他类型自 | — | 2021-12-02 | |
|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 | 2021-12-04 | |
|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薛明耀2021年12月8日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本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2021-12-08 | |
| 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城市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社会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一)包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秩序,车辆停放有序,无占压便道盲道,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漯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 | 漯河市人民政府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情信息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或者地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或者地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旗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 | —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 | —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 —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 为了规范自治区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 | —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 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 — | 2021-12-01 | |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 — | 2021-12-01 | |
|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活动,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是指地方性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称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 | 普洱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市城市管理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适用本办法。 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简练规范、用词准确,符合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不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本市建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等工作应当通过信息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 — | 2021-12-11 | |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保税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使行政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三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 — | 2021-12-03 | |
| 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健康太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21-12-05 | |
| 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 |
| 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 |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 — | 2021-12-10 | |
| 芜湖市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客运芜湖站区域、芜湖南站区域、芜湖北站区域(以下简称“车站区域”)的综合管理。各车站区域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车站区域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芜湖市高铁站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管委”),负责统筹协调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各车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站区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1-12-01 | |
|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通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通信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电脑、即时通信、可穿戴网络设备等网络通信工具产生的活动。 坚持党对网络通信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通信 | — | 2021-12-03 | |
| 湘潭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湘潭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胡贺波2021年12月1日湘潭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主体负 | 湘潭市人民政府 | 2021-12-01 | |
|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停车 | 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镇燃气事业发展,将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7 | |
|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养犬纳入网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7 | |
|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住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与装修工程、轨道建设工程、道路和桥梁的建设与维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