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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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行为,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17-09-12 | |
| 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交通的原则。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河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17-09-10 | |
|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市、县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7-09-14 | |
| 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第二款规定的扬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7-09-14 | |
|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 | — | 2017-09-17 | |
| 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侯红2017年9月11日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目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 | 开封市人民政府 | 2017-09-11 | |
|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 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 | — | 2017-09-07 | |
| 广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2017-09-12 | |
|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 | — | 2017-09-18 | |
|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 | — | 2017-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