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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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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10-24
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10-24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㈠行政事业性收费;㈡政府性基金;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㈥罚没收入;㈦彩票公益金;㈧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㈨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㈩其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10-24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用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更新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
2017-10-25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应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流域规划、防洪调度、河道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管理保护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鞍山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治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保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房屋设施拆改行为,依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设施拆改分为非简易拆改和简易拆改。非简易拆改是指涉及房屋基础、内外承重墙、楼板等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设施拆改;除此之外的拆改称为简易拆改。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市容、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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