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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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履行职责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包括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膳食、保洁等内部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 — | 2021-12-20 | |
|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色,合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12-17 | |
| 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三角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城建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地籍测绘、境界勘测、工程测量、形变测量、测绘仪器长度检定场等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的固定标志,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 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 | — | 2021-12-14 | |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调处的范围是指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有争议的行政区域界线。 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按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的决定》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包括: (一)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3-5%的款项,具体比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168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储备物资仓库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称储备仓库),包括仓库库区及其附属的建筑设施如专用铁路、公路、转运站、通讯、输电、输油、供水设施等。 储备仓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敌特及刑事犯罪活动,制止扰乱储备仓库治安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储备仓库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储备仓库的安全。 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小型船舶航行港澳地区必须从国家开放口岸或经我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办理出入口岸手续,并按批准的航线航行。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由港监、海关、边检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检验机关)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须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省的民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省军区、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暂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武装干部负责民兵工作。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把民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分工一名领导兼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对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使我省气象台站都能观测到准确的气象数据,保证气象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责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房屋、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5%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省、市以及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三十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档案管理,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为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行政区划内各单位〔包括乡(镇)机关、上级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同〕在工作活动、生活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乡(镇)和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帐簿、凭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国民经济和社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包括中央驻粤单位)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账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收费单位必须依法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为保障邮电通信线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一切邮电通信线路(以下简称通信线路)。 通信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防雷地线、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电缆(地下电缆、水底或海底电缆、管道电缆)、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无人值守增音(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通信卫星地球站、无线收发讯台、微波站、微波中继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波导、供电及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单位和职工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或委托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确定、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种类,并予以公布。 各市(地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种类,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并报省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组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 | — | 2021-12-15 | |
|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 | 海东市人民政府 | 2021-12-17 | |
|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13 | |
|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 | — | 2021-12-18 | |
| 清远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及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防洪排涝、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工业污水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的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本办法所称城镇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1-12-15 | |
| 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 — | 2021-12-14 | |
| 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遵循规范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 | 随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13 | |
|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前,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系统、信息自动处理系统、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 | — | 2021-12-12 | |
|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2-01-0516:44:02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2021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修订)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1-12-18 | |
| 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和建设,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牧区、边境地区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设施建设遵循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电力设施保护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 — | 2021-12-13 | |
| 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胡贺波2021年12月13日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为切实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含制定、修改、废止),适 | 湘潭市人民政府 | 2021-12-13 | |
| 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宜居孝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建(构)筑物拆除和装修、堆场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和修复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 孝感市人民政府 | 2021-12-16 | |
|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其他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1-12-15 | |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对外开放、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 | — | 2021-12-15 | |
|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搜集、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第19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2022年第19届亚运会(以下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以及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亚洲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依法保护和专有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 为提高铁路货物疏运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运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铁路(嘉善站除外)、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货物疏运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经营性个人物品的疏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货物疏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 杭州铁路分局统一管理全省铁路货物的疏运工作,加强对铁路车站、企业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铁路货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提高全社会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 2021-12-20 | |
|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 | — | 2021-12-20 | |
| 镇江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网格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