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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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推动结构调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形成符合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5 | |
| 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调解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以及封闭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航水域,是指由设区的市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封闭水域是指与外界不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等水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便利交通的原则。 县级以上 | — | 2017-11-23 | |
| 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7-11-21 | |
| 锦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库塘、滨海等类型。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锦州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财政、交通、公安、农业、住建、气象、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场所及其设施。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包括:(一)住宅类建筑物;(二)公共类建筑物(包括商业类建筑物、办公类建筑物、文体类建筑物、教育类建筑物、医院类建筑物、游览场所类建筑物等)。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人防、城管、公 | 锦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嘉峪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指定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2017-11-22 | |
|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 | — | 2017-11-21 | |
| 安阳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依法实施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建 | 安阳市人民政府 | 2017-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