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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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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以下简称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泉州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由2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1-12-20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给、安全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成品油流通工作应当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推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
2021-12-20
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构建现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通过广播电视、视听网络等传播渠道提供的产品、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广
2021-12-20
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会服务和便利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021-12-20
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褒扬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以下简称纪念设施保护
2021-12-20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国卫会)统一负责协调、部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2021-12-21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2021-12-21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部
2021-12-21
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为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原的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依法形成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损害草原承
2021-12-21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
2021-12-21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
2021-12-21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
2021-12-21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准备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2021-12-21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的案
2021-12-21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
2021-12-21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有关的捐赠、受赠和监督管理活动。 单位内部为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救助困难家庭与个人的捐赠和为帮扶对口扶贫单位开展的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捐赠分为经常性捐赠和集中捐赠,社会捐赠以经常性捐赠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捐赠活动,指导和扶持受赠人发展公益事业。监察、审计机关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受赠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
2021-12-21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
2021-12-21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法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依法管理。未设立预算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
2021-12-21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
2021-12-21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监管措施,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2021-12-21
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
2021-12-21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办法
为保护、实现卤虫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卤虫,包括卤虫成虫、幼虫及虫卵。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卤虫捕捞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卤虫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限期限量捕捞的原则。 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卤虫资源保护,将卤虫生存水域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止乱捕滥捞,改善卤虫生存环境,防治污染。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卤虫资源保护工作。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2021-12-21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并负责本村分散居住的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鼓
2021-12-21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省人民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
2021-12-21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缴。具体征缴工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健康发展,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
2021-12-21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设置
2021-12-21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 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一型大坝的安全
2021-12-21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青海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
2021-12-21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21-12-21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站场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12-20
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工作: (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 (五)宣传社会主义法治
2021-12-20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规范和明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的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河流交接断面),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置的,用于实施水质监测并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的河流交接点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区域河流的干流和主要支流,应当设置河流交接断面。 设置河流交接断面,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2021-12-20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
2021-12-21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12-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坚持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021-12-21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
2021-12-21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县
2021-12-21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验动物的生产,包括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饲养、供应、经营等活动。 实验动物的使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检定和以
2021-12-21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
2021-12-21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021-12-21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
2021-12-21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2021-12-21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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