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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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7-12-20 | |
| 徐州市计税价格认定办法 为了规范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税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税收征管过程中价格不明、价格争议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权益类资产和有偿服务等价格进行确认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税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计税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税价格认定工作机制,负责对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7-12-26 | |
| 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17-12-26 | |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建设行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7-12-21 | |
| 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节能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7-12-21 | |
| 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144号《辽阳市渔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9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裴伟东2017年12月26日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强化渔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汤河水库、葠窝水库库区的渔政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17-12-26 | |
| 济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17-12-20 | |
|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方针,使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 | — | 2017-12-21 | |
|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防错纠错、 | — | 2017-12-22 | |
|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的消防供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 | — | 2017-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