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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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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2〕148号)执行。 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
2021-12-22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
2021-12-21
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处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决定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
2021-12-22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2021-12-21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中介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会计、审计、代理、
2021-12-21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021-12-22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2021-12-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省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现行省政府
2021-12-21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店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
2021-12-22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
2021-12-22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2021-12-22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
2021-12-21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
2021-12-21
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
2021-12-21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
2021-12-22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登记备份的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登记备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记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位重要档案组织实施电子备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包括文字、图表、声像、数码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
2021-12-22
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活动包括预警、协调、应诉、评估等。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应当遵循防范在先、积极应对、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对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
2021-12-22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2021-12-21
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通航水域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认定并予公布。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
2021-12-21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减灾工作。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
2021-12-21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
2021-12-21
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以及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的原则和条 例的要求,符合本省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省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立法工作计划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政府法制机构
2021-12-21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在适当的气象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消雾、防霜、森林草原防(灭)火、消除公共污染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
2021-12-21
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
2021-12-21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限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种类(
2021-12-21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技奖。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技奖的公正性、严肃性、
2021-12-21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协调工作。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
2021-12-21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等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
2021-12-21
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
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活动,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争议,依法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价格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平等、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
2021-12-21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湖泊(不含盐湖)、人工行洪排涝水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州(地、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河道管理机构。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
2021-12-21
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规范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
2021-12-21
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正常播出、发射和传输,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等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为: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发射机房设备、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架空、埋设的电缆和光缆线路(以下称传输线路)、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微波站、微波
2021-12-21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
2021-12-21
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地方志及相关地情文献信息资源,发挥其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活动。 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忠于史实、据事直书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
2021-12-21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揽、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市场活动,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开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引导测绘地理
2021-12-21
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
为了调动单位、集体和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全民所有的及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均应确认草原使用权,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并颁发草原使用证。 草原地表、地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依法确认的草原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
2021-12-21
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方可出让。 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2021-12-21
青海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自然保护区工作,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
2021-12-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幼儿园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设计的幼儿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是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为了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将基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 国家级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2021-12-22
聊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开发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定职责的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议事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12-22
海东市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了扩大拉面产业规模,提升品牌价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就业创业,推动拉面产业成为海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东市拉面产业及其相关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推动拉面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拉面产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拉面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产业促进、品牌推广、服务保障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东市人民政府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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