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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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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
1994-01-17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隔离带的范围: (一
1994-01-17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本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 幼儿教育事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及台港澳同胞、侨胞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四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教育
1993-11-09
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实现划定隔离带的目的,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本市平原农业区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以下简称现有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方案,并按本规定管理。 二、现有村镇内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工作或生产用房,须在其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即规划干道红线,下同),原用地范围内不能安排建设的,须在隔离带以外建设。 三、现有村镇新建商业、
1994-01-17
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为了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将市区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划为隔离带,并对隔离带的范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
1994-01-17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
1993-11-27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
1994-02-28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涝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参加防汛抗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
1994-07-06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农民专门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
1993-11-02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4-03-07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
1994-06-21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资、合作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1994-06-30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条例》 第三条所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以收费的形式筹集
1994-01-06
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财物,以及依法追回后应予没收或者上缴的赃款、赃物。 罚没项目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本市范围内,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设置罚没项目。 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当事
1994-01-16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口岸的管理,协调口岸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维护出入境场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口岸管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保持口岸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区域是指陆路口岸区域,包括陆路口岸管理区和陆路口岸场地。口岸管理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树立界碑标志。 口岸管理区由边防检查站实施监管。口岸货运停车和验收场地属海关监管范围,由海关和口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连接口岸的道路和场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学的若干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是爱国的具体表现,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 欢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资办学:(一)出资兴办学校;(二)捐资建校;(三)捐赠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四)捐设奖教、奖学金。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经济特区捐资办学,可先向接受捐赠单位提出书面意向,接受捐赠单位与捐赠者进一步磋商、共同拟定具体的捐资兴学方案,由接受捐赠单位向深圳市教育局申报,深圳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 捐资兴建的校舍(含建筑物)或捐设的奖教、奖学金,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命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建市以来热心捐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08-14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01-29
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市渔业港区秩序,加强渔业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及其属下渔港监督站(以下简称渔监)监督执行本规定。 凡进出渔港区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含港澳、台及外国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蛇口、盐田、南澳、沙井渔港区范围,按实际使用范围划定:(一)蛇口渔港区:东起渔港东堤堤根东侧,西至蚝科所水产码头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4-05-21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由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省河道主
199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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