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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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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
2018-02-12
西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传承、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8-02-22
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有轨电车运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公共客运车辆。 有轨电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其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02-23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新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18项,新增23项,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7项,合并实施6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培训和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2018-02-14
南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南充历史文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8-02-14
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8-02-25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逐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
2018-02-13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02-13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02-13
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
池州市人民政府20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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