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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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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县级
2021-12-22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
2021-12-22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
2021-12-22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21-12-23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统称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公路、航运、航空、邮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
2021-12-23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沼气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农业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扶贫开发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沼气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
2021-12-23
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预算执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批复预算情况,本级预算执
2021-12-22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 (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 (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 (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021-12-22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预防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管理。 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界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维护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 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界线管理的协调、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
2021-12-22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021-12-22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021-12-23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
2021-12-22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
2021-12-22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国家保障与社会优待相结合; (二)抚恤优待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
2021-12-22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郎山、峡里湖、仙霞岭、廿八都和浮盖山五个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江山市
2021-12-22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明确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和依法下放权力等方式,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对依法有权管理的事项,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审
2021-12-22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021-12-22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偿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
2021-12-22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
2021-12-22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2021-12-22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
2021-12-22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方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方岩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方岩景区和五指岩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2021-12-22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
2021-12-23
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向因自然灾害使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帮扶的活动。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的销售、采购、验收、储存、运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了解药品安全信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药品经营企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未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负责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并将其纳入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自治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风以及其他可以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护其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稳定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公共机构)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
2021-12-23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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