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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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 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1996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湖泊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但上级人民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河道除外。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负责河道工程建设管理;(二)编制、实施河道治理规划;(三)监督检查河道法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1996-11-07 | |
|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行政机 | — | 1996-11-16 | |
|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 | — | 1996-11-16 | |
|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 | — | 1996-10-29 | |
|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它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6-11-12 | |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 — | 1996-12-28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 | — | 1996-12-28 | |
|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 | — | 1996-07-17 | |
|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 | — | 1996-09-29 | |
| 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碘盐配给制度,确保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防治 | — | 1996-11-14 | |
|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 — | 1996-08-01 | |
|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食用槟榔的,由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单位应给予保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6-09-24 | |
|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6-08-14 | |
|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 | 1996-08-05 | |
|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级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 | — | 1996-11-25 | |
|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 | — | 1996-11-13 | |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图文经济信息(含股市、期货行情)、数据广播等(以下简称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市 | — | 1996-12-30 | |
|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 | — | 1996-07-26 | |
|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 | — | 1996-10-31 | |
|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 — | 199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