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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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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0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1997-03-31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
1997-03-31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1997-03-31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 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
1997-06-11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持证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证执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持证执法工作。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持证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局行政
1997-06-10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
苏州市人民政府1997-04-18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1997-04-19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1997-05-05
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本省民族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的名称中包括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的顺序按照民族人口的数量由多至少排列。 民族乡区域界限确立后,一般不予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按
1997-02-28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在本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工作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和
1997-04-10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
1997-04-01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
1997-01-17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
1997-05-07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
1997-02-01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
1997-01-05
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其他尘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
1997-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森林病
1997-04-01
福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省政府闽政[1994]30号和闽政[1996]文2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征管和使用,市成立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委员会,为市基金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一)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二)市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
福州市人民政府1997-06-20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7-05-30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
199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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