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7-10-08 | |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 — | 1997-10-18 | |
|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县及县以上卫 | — | 1997-08-13 | |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 | — | 1997-08-05 | |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值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 | — | 1997-08-01 | |
|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婚姻、生殖保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 | — | 1997-10-15 | |
| 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场所、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设施。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机关、团体、学 | — | 1997-08-01 | |
|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管理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 — | 1997-09-23 | |
| 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 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实行非封闭式管理,其范围界定为第一码头和嵩屿联线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西海域和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联线的同安湾口海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7-10-18 | |
|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青年文明工程,充分调动广大青年职工、青年集体弘扬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刻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和青年集体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1997-10-26 | |
|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7-11-17 | |
|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 | — | 1997-10-11 | |
| 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其具体职 | — | 1997-08-23 | |
|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 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 (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 (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 | — | 1997-11-25 | |
|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1997-11-0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 1997-11-2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其就业适用本规定。但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 | — | 1997-11-2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 | — | 1997-09-2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 — | 1997-11-27 | |
| 长春市出售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二)近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1997-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