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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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2-17 | |
|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1998-04-01 | |
|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 — | 1998-01-19 | |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 | — | 1997-12-29 | |
|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 | — | 1998-01-04 | |
|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㈠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㈡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㈢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㈣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㈤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㈥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㈦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㈧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7-12-29 | |
| 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查处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章刻制经营和委托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区(市)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章刻制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从事公章刻制经营的单位应当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机关批准。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独立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设备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8-04-03 | |
| 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 为使我市城乡门牌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向社会提供准确、详实的地名地址信息,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称的门牌标志包括:房屋栋号牌、单元牌、户牌;城镇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门牌;居民区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 门牌标志,是单位和居民住址的法定地名标识和代号。凡是市区、县城、乡镇政府驻地和集镇的街道两侧都要设置临街门牌;城镇的居民区、农村的自然村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区等都要设置门牌、户牌;建筑物在两栋以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1998-02-05 | |
|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为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畜禽管理,促进种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场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过批准引进的境外 | — | 1998-02-10 | |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 | — | 1998-04-20 | |
|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源节流并举、利用与重新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厉行节约用水。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部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 | — | 1998-04-13 | |
| 吉林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使用、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包括建设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点的木质、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 — | 1998-05-12 | |
|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两栖纲、爬行纲、鸟纲和哺乳纲的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省、县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商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 — | 1998-05-05 | |
|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 | — | 1998-02-09 | |
|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 | — | 1998-02-09 | |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 — | 1998-03-31 | |
|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展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图书报刊和广告影视中插附的地图、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和审核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 | — | 1998-05-06 | |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为了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 | — | 1998-03-20 | |
|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1997-12-31 | |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持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准确、有效,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如下规定: 凡在本市使用、制造、修理、销售、进口计价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接受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计价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价器上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的标明有效期限的合格标志。无合格标志或超过有效期限的,禁止使用。 (二)计价器必须安在汽车上便于监督的明显部位,不准隐匿。 (三)必须保持计价器按键上的字样完整、清晰,不准 | — | 1997-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