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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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2018-08-27 | |
| 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 为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水体长治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水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沈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和维护,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美化绿化、包市容秩序”的制度。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依照本规定执行。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 | — | 2018-08-22 | |
| 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网格化监管机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2018-08-23 | |
| 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 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监督环境执法、开展宣传教育等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 | 宁德市人民政府 | 2018-08-28 | |
|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8-08-19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 | — | 2018-08-1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 | — | 2018-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