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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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量控制点位置的觇标、标石、标志,包括设置在地上、地下或者建(构)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境界勘测、野外长度检定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 | — | 1999-12-27 | |
|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 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 — | 2000-04-25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李子彬2000年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2000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0-02-05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措施。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 — | 1999-12-15 | |
|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00-01-03 | |
| 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工作。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劳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一)油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00-04-02 | |
|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01-09 | |
|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 — | 2000-02-29 | |
|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 | — | 2000-04-27 | |
|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 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 | — | 2000-04-20 | |
|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 | — | 2000-04-06 | |
|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 | — | 2000-03-31 | |
|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收费、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收费公路分为收费还贷和收费经营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 — | 2000-05-16 | |
|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防洪除涝、农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骨干工程项目。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省以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县(含市、区 | — | 2000-05-16 | |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 — | 2000-03-07 | |
|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的需要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含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计生、物价、 | — | 2000-03-07 | |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 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 | — | 2000-03-30 | |
|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0-02-29 | |
|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 | — | 2000-03-01 | |
|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市 | — | 200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