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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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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台、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信号线、电源线、警报支架、警报控制箱等组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
西宁市人民政府2001-06-07
沈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其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本办法所称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是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
沈阳市人民政府2001-05-28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制定本规定。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规定。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本规定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03-06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为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
2001-04-17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第一批) (2001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2001-04-10
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
为了防治海洋和水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1.1%的织物、餐具、工业洗涤用品。 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在本市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无磷洗涤用品的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必须标有“无磷”标记。 各级工商、产品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洗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1-04-24
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城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等工作。 市土地、计划、城建、规划、财政
宁波市人民政府2001-04-12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
2001-03-22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吸引职工资金用于住房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改深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住宅合作社统一组织的,由政府扶持、职工个人出资合作建造的自用住宅。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其职责是:(一)负责集资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二)集资款的验资及管理;(三)集资对象及面积的审核;(四)集资合作住宅工程成本及集
吉林市人民政府2001-04-14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 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
2001-03-20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县级以上
2001-03-28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001-03-28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
2001-03-11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提高,以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追加教育。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组织示范活动,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各行业、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2001-03-19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登记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本省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以上(含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
2001-06-15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
2001-06-04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为防治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龙江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漳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所辖新罗区、漳平市、芗城区、龙文区、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南靖县、龙海市、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投资区、安溪县、大田县的九龙江流域内区域。 九龙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立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由九龙江流域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
2001-06-18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
2001-05-14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居民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士、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皮弃物。 全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均适用于本规定。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环保
本溪市人民政府2001-05-08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
20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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