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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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 — | 2001-08-29 | |
|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2001-08-28 | |
| 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五类《残疾标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倡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1-09-30 | |
|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域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未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遒办事处,根据各自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01-09-12 | |
|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 | — | 2001-09-11 | |
| 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业务,应当按业务管理权 | — | 2001-08-28 | |
|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 2001-09-29 | |
| 湖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国防交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土地、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 — | 2001-10-03 | |
|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实施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工作,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猎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得特许猎捕证方可猎捕的情形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销售、收购、 | — | 2001-09-10 | |
| 吉林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由于从事兼职活动不能正常完成本职工作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 — | 2001-09-12 | |
|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 | — | 2001-10-18 | |
|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工作人员。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延长学生学习时间和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中小学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 学校应控制班级容量,每个班级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保持学校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校内 | — | 2001-10-11 | |
|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 — | 2001-09-13 | |
|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10-20 | |
|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已经2001年7月27日市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于幼军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制止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及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01-09-25 | |
|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01-10-09 | |
|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 — | 2001-09-18 | |
| 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行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以下简称“公开交易”)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金融、旅游、服务、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1-10-02 | |
| 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1-10-02 | |
| 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引黄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黄供水工程的设施保护和供水管理。前款所称引黄供水工程,是指从高青县引黄闸入水口至各受水单位黄河水源受水端之间的引水、沉沙、蓄水、净水、配水、输水等工程设施。 引黄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引黄供水工作。引黄供水工程沿线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引黄供水工程的保护工作。市及高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0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