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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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实施《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筑线为准。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运城市人民政府 | 2019-01-14 | |
| 丽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丽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丽江市人民政府拟订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 | 丽江市人民政府 | 2019-01-15 | |
|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 | — | 2019-01-16 |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1-09 | |
| 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1-10 | |
|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 | — | 2019-01-14 | |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人防工 | — | 2019-01-08 | |
| 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增强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准确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 — | 2019-01-14 | |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省人民政 | — | 2019-01-14 | |
| 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严格执行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 | — | 2019-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