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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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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均须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办法。 本省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
2021-12-24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
2021-12-24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2021-12-24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2021-12-24
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防和减少战时空袭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对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本规定所称防护,是指采取布局安排、伪装、隐蔽和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抢险抢修等方式,使重要经济目标避免或者减少损害、毁伤的各项应对措施。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 省、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
2021-12-24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2021-12-24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应急条例》和本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
2021-12-24
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治安联防工作是指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其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性联合自防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和农村。 治安联防工作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内部保卫工作的同时,应当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维护驻地社会治安,并根据各自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对治安联防工作予
2021-12-24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有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占用灌溉耕地,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发挥效益的耕地,致使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
2021-12-24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三)有利于促
2021-12-24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统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
为了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履行督察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实行督察,具体事项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规范。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
2021-12-24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
2021-12-24
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
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GBl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组分油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为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2021-12-24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
2021-12-24
辽宁省土地调查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
2021-12-24
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证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开展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
2021-12-24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
2021-12-24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2021-12-24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非歧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
2021-12-24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条例》 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的范围。 第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认或者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
2021-12-24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
2021-12-24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为了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增加人工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常住我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都必须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均
2021-12-24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
2021-12-24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但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除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植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植检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021-12-24
辽宁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公安、财政、海洋渔业、民政以及铁路、航空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2021-12-24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2021-12-24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升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办法。 科普是公益事业,遵循政府主导、依靠社会力量、全民共同参与的原则
2021-12-24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基本制度。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
2021-12-24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2021-12-24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
2021-12-24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将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
2021-12-24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
2021-12-24
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等管理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
2021-12-24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
2021-12-24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
2021-12-24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 省交通厅是全省地方铁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地方铁路管理局(简称省地铁局,下同)负责全省地方
2021-12-24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省、市、县安全
2021-12-24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城市社会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
2021-12-24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与药物消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
2021-12-24
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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