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州、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各 | — | 2004-07-28 | |
|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以及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8-04 | |
|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为控制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含改装、组装、下同)、维修、销售、使用机动车及销售、使用燃油助力车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及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经济综合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及燃油助力车的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8-04 | |
| 西宁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导游人员必须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方可在本市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04-07-30 | |
| 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修改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禁止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4-07-20 | |
|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苏州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吊销、注销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1 | |
|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规范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观赏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墓的行政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回族等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墓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中公益性公墓包括公益性墓地、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骨灰埋葬地;经营性公墓包括经营性墓地、经营性骨灰堂(塔)。公益性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04-07-22 | |
| 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前款规定依据的行政许可。 县级 | — | 2004-07-26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 | — | 2004-07-23 | |
|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 | — | 2004-07-30 | |
| 河南省口岸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按照国家规定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二类口岸是指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国 | — | 2004-07-27 | |
| 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经贸、工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对商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04-07-27 | |
|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泉水资源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采矿泉水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办好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 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7个,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9个。未列入本决定的其他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国务院对确需保 | — | 2004-08-05 | |
|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应用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的安全,确保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信息的安全,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 公安机关是公 | — | 2004-08-13 | |
|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减轻和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农业、林业、土地、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 — | 2004-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