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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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5-01-13 | |
|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 | — | 2025-01-15 | |
| 黔东南州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2025年1月9日州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州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防控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是指达到极端条件下的降雨、强对流、高温、暴雪、干旱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5-01-09 | |
| 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连锁经营,是指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对其管理的门店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的活动。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包括总部、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连锁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1-15 | |
|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