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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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核、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住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调配、建设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除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建设主体外,任何单位不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市住房管理部门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07-11-2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 为了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和林业生产、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植物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植物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选育、生产、经营和加工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植物检疫登记。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行政主 | — | 2007-11-3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棉花收购、加工、 | — | 2007-12-01 | |
| 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2007年12月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改1998年6月25日起施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07-12-01 | |
| 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划分、变更、争议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设 | — | 2007-11-28 | |
|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 |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07-12-06 | |
|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土地被征收(征用)时,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未转非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未转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07-11-25 | |
|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07-12-07 | |
|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 — | 2007-11-24 | |
| 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实施监督。 邮件处理枢纽、仓储转运场站、邮政营业投递局(所)、邮政信筒等邮政通信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邮政通信设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下列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2层和2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城市主、次干道能够按照规划逐步建成畅通无阻、不受干扰的交通动脉,防止在干道两侧乱建房子、乱搭棚屋,土地被任意蚕食,避免将来拓宽干道、增设林带或有特殊需要时,大量拆迁造成浪费,做到既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生产,又有利于保护环境,特制定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 一、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的范围按照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确定。 二、在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植树造林,种花植草,按照城、乡规划开挖沟渠、打井埋管、栽杆架线。但除管理养护本干道所必须的检查站、道班房外,不准任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东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岭口范围内明十三陵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区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规划、环境保护、林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不得擅 | — | 2007-11-23 | |
|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规定执行。 第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 | — | 2007-11-23 | |
| 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效能,提高政府规制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提报议案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组织开展行政立法实施效果考评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对市政府提报议案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考评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所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效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07-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