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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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 | — | 2021-12-29 | |
|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 | — | 2021-12-29 | |
|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者居民(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市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 市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负责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凡在本市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婚检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 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 | — | 2021-12-30 | |
|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泸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30 | |
|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代市长:夏心旻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非现场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现场执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运用电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1-12-30 | |
|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持有本自治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给予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4.电视塔、水塔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66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暂不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和部门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国家保密机关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本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科学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基地〈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适应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正规建设,严格管理。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和军分区、预备役团负责。 训练基地(中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应对训练基地(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帮助解决训练基地(中心)在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发挥训练基地(中心)的作用。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位于自治区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军事单位在其周边一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黄河及其他水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旅客运输(含旅游、渡船、浮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水路运输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海事机构(简称海事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地区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水路运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和完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黄河水域、湖泊、水库、渠道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运输船舶负有营运组织的安全管理的责任。 自治区交通厅是负责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建立无偿献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献血。 每年5月3日为我区公民自愿献血日。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收缴分离按照执收单位通知,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收单位可以当场收取: (一)缴费数额在二十元以下的; (二)异地收费的; (三)当场不收事后难以收取的; (四)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缴费义务人向代收银行缴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为了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防止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 | — | 2021-12-29 | |
|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等级 | — | 2021-12-29 | |
|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 | — | 2021-12-30 | |
|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以及出租房屋的结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21-12-30 | |
|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奖励等各项工作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 | — | 2021-12-29 | |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2020年12月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原则、权限、 | — | 2021-12-29 | |
|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减少陆源污染物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营造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和对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入海排水口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排放污(废)水的口门。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水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29 | |
|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采矿取土、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松散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