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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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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或者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市区人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01-01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但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建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01-01
肇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市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北)江干(支)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01-03
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
(2018年4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12-31
益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综合治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01-04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2-01-05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持续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区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及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区供水工程,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供水工程向农牧民或单位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
2021-12-31
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和社
梧州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 (一)法律、
2021-12-31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
2021-12-31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生态环境、
2021-12-31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2021-12-31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2021-12-31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
2021-12-31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遵循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并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和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区域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坐
2021-12-31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
2021-12-31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2021-12-31
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中心城区的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城市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12-31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滇池路-天津路-贵州路-宁波路-凤阳路,南至九江路,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边支马路构成的区域。 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在内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
2021-12-31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促进水上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水域、湖泊、水库、城市风景园林区水域以船舶、排筏及设施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旅游船舶、排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旅游船舶、排筏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 旅游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基建、技改、科研、教育等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奖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文件材料,是指本规定 规定应当归档而尚未归档的文字、声像材料及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应当遵循集中、
2021-12-30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千瓦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除外。 轻便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
南昌市人民政府2021-12-30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在本市下列区域和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一)南昌大道中、昌东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
南昌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为加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和残疾人专用手摇、电动、机动车等。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本市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以西,解放西路、洪城路以北,滨江路、青山南路的李家庄以南区域内的道路
南昌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2021-12-30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晋中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晋中市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共享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运营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含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行为。 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
晋中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等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林业、市
2022-01-05
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
2021-12-31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
2021-12-31
济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审批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护、防汛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乡水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县(市、区)水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副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场所。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拥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
2021-12-31
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并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法律文件。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组织拟定地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01-06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
2022-01-05
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
为引导、支持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应当围绕创新创业创造,坚持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业投资发展工作的
2021-12-31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
2022-01-05
海口市政府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管理办法
为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规范政府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委托方)有偿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市政府规章草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委托起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民主、科学严谨、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委托方,应当承担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的各项工作,主动协调沟通市司法行政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
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2019年12月13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一、将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竣工规划核实事项,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12-31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为了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保护传承、发展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
2022-01-04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室外公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01-01
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电信网及相关设施,主要包括基站(铁塔、机房、供电线路等配套设施)、杆路、管道、驻地网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经济和信息化部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01-01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01-01
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集体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公民在外省、市见义勇为,在当地没有受到奖励和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1-12-31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
2021-12-30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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