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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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家禽交易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传统家禽以及其他特种家禽。 本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场交易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督促落实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 — | 2022-01-16 | |
| 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4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吴东来2022年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 |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2-01-10 | |
| 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4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市长:吴东来2022年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毕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将 修改为:公园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决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毕节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 |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2-01-11 | |
|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公益性防火、灭火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 | — | 2022-01-17 | |
| 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 | — | 2022-01-24 | |
| 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办法。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 — | 2022-01-17 | |
| 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 — | 2022-01-17 | |
|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022-01-17 | |
|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志愿 | — | 2022-01-17 | |
| 海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 — | 2022-01-20 | |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本省内经营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馆、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游乐场所的企业和个人。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履行船舶检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0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 — | 2022-01-09 | |
|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 土地权属发生争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22-01-11 | |
|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2-01-21 | |
|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2-01-21 | |
|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2-01-21 | |
| 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 | — | 2022-01-12 | |
| 马鞍山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为了提升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包括城区、建制镇的城区和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市政公厕、社会公厕、旅游公厕和共享公厕等。(一)市政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和保洁的厕所;(二)社会公厕,是指在公交换乘枢纽、客运站、火车站、广场、文体场馆、医院、公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1-16 | |
| 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7号《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点击下载政策原文: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专家解读材料十个明确看《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媒体解读材料一图读懂《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2.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2-01-07 | |
|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莆田市人民政府 | 2022-01-14 | |
|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村(居)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即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统一规划、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市、县 | 莆田市人民政府 | 2022-01-14 | |
| 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 — | 2022-01-07 | |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01-10 | |
|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 | — | 2022-01-07 | |
|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 | — | 2022-01-12 | |
|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省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设区的市、县( | — | 2022-01-12 | |
|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2-01-06 | |
| 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柴油动力移动源,是指以柴油作为动力来源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发电机 | 绍兴市人民政府 | 2022-01-15 | |
| 四平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本办法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2022-01-20 | |
|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22-01-21 | |
| 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原则。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 武威市人民政府 | 2022-01-14 | |
| 长春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为了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众参与长春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在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公众参与工作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平等、广泛、自愿和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2-01-21 | |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古道保护,规范古道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人文、自然资源并按照本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步道系统。 古道的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延续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道的保护内容包括: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重要 | — | 2022-01-07 | |
| 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和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犬只养殖场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2-01-13 | |
|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1-19 | |
| 淄博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 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市、区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22-01-17 | |
| 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