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屋是指无正式审批、无正式设计、无资质施工或无竣工验收建设的房屋。 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 | — | 2022-11-02 | |
|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20 | |
| 宝鸡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140-2010《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DBJ61/T186-202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20 | |
| 宝鸡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16 | |
| 宝鸡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1-07 | |
| 本溪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用设施、墙体、橱窗、施工围挡、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通信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清理整治工作。 每个公民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涂写、乱 | 本溪市人民政府 | 2022-11-15 | |
| 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并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0-21 | |
| 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 | 达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18 | |
|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19 | |
| 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粮食供给,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党政同责、政府主导、规划引领 | — | 2022-10-09 | |
|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更好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对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由当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组织 | — | 2022-10-09 | |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02 | |
| 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 | — | 2022-10-08 | |
| 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国际化与区域合作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标准化协调 | — | 2022-11-16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5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目录附后)。 儋州市和原实施机关要做好45项省级管理权限事项调整实施的衔接工作,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儋州市应当建立健全承接的有效机制,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切实提高审批和监管效能。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 | — | 2022-11-16 | |
| 河北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和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发展慈善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慈善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实质作用。慈善组织应当为党 | — | 2022-10-25 | |
| 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从源头 | — | 2022-10-25 | |
|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洪涝、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 | — | 2022-10-31 | |
| 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之间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适用本办法。 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 | — | 2022-11-03 | |
| 湖南省封山禁火令 2022年下半年以来,全省持续干旱少雨,当前森林火险等级达到极度危险级别,森林防灭火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为切实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封山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封山区域:本省境内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内确需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 | — | 2022-10-27 | |
| 黄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黄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引导示范、分步实施的要求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2-10-17 | |
| 吉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技术,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 — | 2022-11-17 | |
|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2022年10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2-10-28 | |
| 江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出警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预警监测站(网)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 地震 | — | 2022-11-24 | |
|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2-11-22 | |
|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生命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控制和应急处置。 突发公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2-10-29 | |
|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2-10-31 | |
| 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深化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具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2-11-04 | |
| 聊城市位山灌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位山灌区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黄河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位山灌区工程及其设施的管理保护、供用水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位山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位山引黄闸供水的受益区域,包括东阿县、阳谷县、东昌府区、茌平区、高唐县、冠县、临清市、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全部或者部分区域。本办法所称位山灌区工程,是指各类渠道、闸坝、沉沙池、水库等引水、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22-10-19 | |
|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工程类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工程类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2-10-20 | |
|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和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确有必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2022-11-02 | |
| 南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和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南阳市人民政府 | 2022-10-28 | |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国土空间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 — | 2022-10-21 | |
|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出、接收、传输、监测,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基本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 | — | 2022-10-21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和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意外事件。 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应当尊重、服从调解协议或者生效判决、 | — | 2022-11-23 | |
| 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泉州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闽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全境。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世界遗产、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 | 泉州市人民政府 | 2022-11-17 | |
|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为了促进捐资兴学,发展厦门市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为厦门市教育事业捐赠各类财产的行为。 捐资兴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推动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10-19 | |
|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 | — | 2022-10-08 | |
| 韶关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规范红色资源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认定、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已经被核定的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资源,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利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2-10-25 | |
| 绍兴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办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工作。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由市和县(市 | 绍兴市人民政府 | 2022-10-25 | |
|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企业、其他行业和岗位的人员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本市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2-10-25 | |
|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2-11-15 | |
| 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水环境,保障河湖安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河湖保护和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统一规划、量水而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黄河下游水生态修复,逐步实现河湖贯通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2-11-10 | |
|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2-10-09 | |
|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经办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面覆盖、保障基本,统筹城乡、分类保障,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1-07 | |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烟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2-11-14 | |
|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2-10-13 | |
| 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2-10-26 | |
| 周原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周原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周原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周原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周原遗址保护坚持“保护第 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 | 宝鸡市人民政府 | 2022-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