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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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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11-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纳税
2015-11-17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1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5-11-09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
2015-11-20
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剧院、戏台、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11-12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为加强登山管理,促进登山活动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登山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登山者是指开展登山活动的团队及个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
2015-11-09
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按照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房产主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11-17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11-17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公开主
2015-11-16
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镇(乡)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11-24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5年10月28日附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5-10-28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11-17
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道德、环境法制、环境科普知识,以增强环境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全民参与、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11-17
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
2015-11-02
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
2015-11-20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工
2015-11-23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11-24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11-20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适用本办法。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11-24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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