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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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 | — | 2015-12-31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于2015年12月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2月2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2-29 | |
|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规定 为防止一次性塑制餐具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一次性塑制餐具的禁止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塑制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用容器。 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饮食餐馆、食品摊点、单位内部食堂等餐饮业经营单位和个体饮食工商户在经营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厦门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地震监测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市政、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理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工作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 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 为在厦门实施自由港某些政策,简化手续,方便外国人进出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特区的繁荣发展,做好特区旅游签证及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外国人从境外前来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经商、贸易,可凭有效护照直接向厦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特区旅游签证。 厦门口岸不受理持特别、官员、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但同我国政府签订有关签证协议的国家人员入出境,按协议执行。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入境人员,口岸不受理特区旅游签证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5-12-30 | |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 | — | 2015-12-29 | |
|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 | — | 2016-01-08 | |
|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 | — | 2016-01-01 | |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消火栓)。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火栓实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 | — | 2016-01-04 | |
| 重庆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 | — | 2016-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