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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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 | — | 2016-03-23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6-03-18 | |
|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6-04-21 | |
|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 为加强水库地震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地震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下列新建水库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 | — | 2016-04-14 | |
|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6-04-08 | |
| 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测绘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明 | — | 2016-03-31 | |
|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人抚恤 | — | 2016-04-29 | |
| 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4-30 | |
|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 | — | 2016-03-19 | |
|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 | — | 2016-04-13 | |
|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构建正常的信访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前两款所称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 | — | 2016-03-18 | |
|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际居住人口,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区域连续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实 | — | 2016-03-18 | |
| 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坚持民主公开;(三)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四)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五)保障和促进改革。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和“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用语应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6-04-22 | |
|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6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市长:周家斌2016年5月3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行政立法的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规章的立项、起草 | 桂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4-06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 | — | 2016-04-14 | |
| 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定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筒称《条例》)和《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拟定地 | 定西市人民政府 | 2016-04-08 | |
| 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定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筒称《条例》)和《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拟定地 | 定西市人民政府 | 2016-04-08 | |
|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6-04-01 | |
|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 — | 2016-04-18 | |
| 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机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涉 | — | 2016-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