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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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自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6年8月31日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 | 自贡市人民政府 | 2016-08-31 | |
| 枣庄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8月31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16-08-31 | |
|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 | — | 2016-09-01 | |
|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公众参与、主题突出、分类实施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规划。环境教育规划应当明确教育主题、教育内容、部门分工、组织形式、保障措施、检查考核等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环境教育规划,将环境教育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6-08-29 | |
| 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 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 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 乘客乘车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6-09-01 | |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州长冯仕文2016年8月28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规范州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16-08-28 | |
| 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6-09-02 | |
| 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已经2016年8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市长2016年9月9日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9 | |
| 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拥军优属工作领导负责制。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行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拥军优属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部队建立联系制度,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部队建设中的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制度,帮助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定 为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的权限。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乡村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巩固绿化美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绿化是指乡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系统公共绿化,村、屯内外田边、水边、路边以及村、屯周边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绿化,村、屯内房前屋后的绿化,乡、村、屯公路的绿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部署、指导本辖区乡村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乡村绿化的协调、组织工作。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各种室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停车场所。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在停车场管理中的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经城市排污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再缴纳城市污水排污费。 市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组织实施工作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热源的法人单位;(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财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6-09-06 | |
|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的体系建设,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信息传输 | — | 2016-08-29 | |
|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 | — | 2016-08-29 | |
| 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 | — | 2016-08-30 | |
| 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5 | |
| 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6-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