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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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 | — | 2016-10-17 | |
| 襄阳市市区“门前三保”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等(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保”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保”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三保”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16-10-11 | |
| 省人民政府关于向民族自治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放11项行政许可事项,19项其他省级管理权限。各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民族自治州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工作脱节。 | — | 2016-10-05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6-10-15 | |
| 三亚湾滨海公园保护规定 为了保护三亚湾滨海公园(以下称滨海公园)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公园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热带海岸特色人居环境,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滨海公园是指以光明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起点,以御海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终点,从最低潮位线至三亚湾路(不含三亚湾路)之间的区域,包括滨海绿地、沙滩、沙坝、沙丘、沙堤、广场、道路和建筑物等。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共同治理、持续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16-10-11 | |
| 南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珍贵遗产,包括龙江船厂遗址、浡泥国王墓、郑和墓、洪保墓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真实性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6-10-13 | |
|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省 | — | 2016-10-11 | |
|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 | — | 2016-10-11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林业、农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下列事件: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和其他与国防交通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渔业船舶等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国防交通建设,把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所有准养的犬只,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和清洁车用能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城乡电网规划编制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 — | 2016-10-05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 | — | 2016-10-05 | |
|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 | — | 2016-10-10 | |
| 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的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16-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