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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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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场所和一定限期内,以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其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它具体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10-26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房改办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7-10-26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火车站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3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车站,是指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水库从事航行、游乐、作业、体育、停泊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本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区为主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防范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为了加强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土地、规划、建设、房屋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个人建设住宅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市民,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扶助待遇。 残疾人符合国务院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实行集中供养。 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者《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保障待遇。 残疾人家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的管理,促进武汉化工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化工区。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的要求,将武汉化工区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和长江中游化工物流基地。武汉化工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关产业。 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在武汉化工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10-28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10-29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 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有下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一)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支付等日常工作。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工
2017-10-27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 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分区管控
赣州市人民政府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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