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23-02-08 | |
| 中卫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收集、贮存、运输、中转、回填、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3-01-20 | |
|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商事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2-08 | |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障乡村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发展、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乡村的地域空间,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研学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乡村旅游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 | — | 2023-02-02 | |
| 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本省实行家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家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 — | 2023-02-01 | |
| 肇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3-02-03 | |
| 肇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乡镇人民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3-01-20 | |
|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依立法权限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县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3-02-03 | |
| 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包括泔水油、地沟油在内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1-29 | |
| 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为纪念缅怀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2月7日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规定以外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徐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以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的管理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作运行机制,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31 | |
| 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 | 武威市人民政府 | 2023-01-23 | |
| 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无锡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推动公共厕所合理化布局、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便民化服务,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或者附属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及村(社区)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并移交环境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23-01-30 | |
| 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等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教育、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 为了提高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立法前评估,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前评估,是指在申报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所进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以及起草规章建议稿等系列活动。鼓励申报规章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单位开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燃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江南水乡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包括甪直、周庄、千灯、锦溪、沙溪、同里、黎里、震泽、凤凰等镇。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本办法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户外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倡导,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权责统 一、统筹协调、依法处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行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促进地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文物保护和监督管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9 | |
| 韶关市物业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47号) 2022年7月14日韶关市第十五届市政府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3日韶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利害关系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3-02-03 | |
|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水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旅游客运业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所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包括:(一)利用载客超过12人的客运船舶运载游客开展观光游览、休闲体验;(二)利用客运码头为水上旅游客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三)为水上旅游客运提供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运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厦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港口主管部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3-01-29 | |
| 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一定的游憩、服务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3-02-06 | |
|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街区改造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老旧街区改造,是指对建成年代较早、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进行的整体性、系统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为主。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老旧街区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特色风貌。 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南京市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称“一网统管”)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城市治理效能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网统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一网统管”,是指依托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化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流程,实现“一网整合数据、一屏能观全局、一体应急联动、一线解决问题”。 “一网统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需求导向、应用牵引、数据赋能、整体协同、安全可控原则,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1-24 | |
| 梅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25 | |
| 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薛明耀2023年2月10日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2-10 | |
| 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为及时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和工作程序,受理关于医疗纠纷调解的投诉。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司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在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发放警报的工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防空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制定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维护管理;(四)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的档案和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的户外光源设施、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夜景灯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夜景灯饰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31 | |
|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 | — | 2023-01-20 | |
| 杭州市政府立法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杭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本市相应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的过程中,公开举行立法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听取、收集公众意见建议的立法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原则。 听证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公开举行。采取现场会议形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1 | |
| 广州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小学生专用校车或者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营利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