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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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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7年11月1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2017年9月1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7-11-01
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市、区(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安全监管、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10-31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区、溧水区以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南京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防洪办法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规划、建设、组织指挥、灾后救济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洪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将防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和城乡易积水片区整治,开展水库、塘坝建设和改造,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及外国人)。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以下称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质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10-30
汉中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以及对政府规章的公布、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在立法权限内,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10-31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通行、停车、交通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接受举报。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10-29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省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经费
2017-10-31
蚌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爱国卫生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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