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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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高效利用、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市、县(市、区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18-12-23 | |
| 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秩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稳定热源,通过城镇供热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 威海市人民政府 | 2018-12-17 | |
|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 — | 2018-12-24 | |
|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 — | 2018-12-25 | |
| 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集中化、无害化原则。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8-12-21 | |
|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水、电、燃气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和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8-12-18 | |
| 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境保护工作,建立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重大问题。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责任制 | — | 2018-12-25 | |
| 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保障通信设施的建设,保护通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提供通信服务而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通信配套设施。其中,通信光(电)缆、机房、铁塔、基站、管道线路等属于通信基础设施。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军民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通信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优先发展。 市、区(市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8-12-23 | |
|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公安、质量监督、教育、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8-12-23 | |
|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 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8-12-13 | |
|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8-12-13 | |
| 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其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18-12-22 | |
|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6号《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0日市政府八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市长蔡丽新2018年1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市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18-12-24 | |
| 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伤病患者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 | 2018-12-18 | |
| 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2018-12-24 | |
| 合肥市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客运车站区域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铁南站区域、合肥火车站区域(以下简称车站区域)的综合管理。车站区域由铁路管理机构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合肥高铁南站区域的范围是指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繁华大道以北,龙川路以南(含道路)的区域;合肥火车站区域的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8-12-20 | |
| 杭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8-12-13 | |
|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编制控制性详细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18-12-13 | |
| 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 | 德阳市人民政府 | 2018-12-24 | |
| 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 为了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湖长制(以下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市河湖、水库等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推行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广泛发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重点水域设立市级河湖长,各水域 | 蚌埠市人民政府 | 2018-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