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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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促进规章有效实施,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完善政府立法、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 | — | 2025-05-27 | |
| 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点交通枢纽场站(以下称场站),是指南昌西站、南昌东站、南昌火车站、昌北机场。各场站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后向社会公布。铁路、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由铁路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5-05-27 | |
|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还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 — | 2025-05-30 | |
| 徐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6-09 | |
| 宜昌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本规定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分析拟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资的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5-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