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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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30 | |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从本地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 2019-08-15 | |
| 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8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如桂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9-08-20 | |
|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 | — | 2019-08-29 | |
|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为国家确定的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发展改革、卫生、教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9-08-20 | |
|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9-08-19 | |
| 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5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9年8月31日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发挥道路正常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9-08-31 | |
| 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供餐服务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经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的油脂和经油水分离设备分离产生的油脂。 鼓励和积极引导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自办宴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 | 泸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1 | |
| 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章的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立法原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二)组织、督促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三)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草案;(四)对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送审稿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19-08-26 | |
|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9-08-30 | |
|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9-08-30 | |
| 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 | 广安市人民政府 | 2019-08-28 | |
| 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犬只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限养区指广安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 | 广安市人民政府 | 2019-08-28 | |
|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删除 第四款内容。(二)将 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8 | |
|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间、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3 | |
| 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 | 池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6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关于滨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黄河、漳卫新河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设立河长,根据河道级别分别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执法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7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滨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地名标志、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7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7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滨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用水需求及城市供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19-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