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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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凡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根据《暂行规定》 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根据《 | — | 1986-09-10 | |
| 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使公园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公园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公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改善和美化城市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新、优美、舒适的游憩园地和活动场所。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公园工作。各地、州、市、县园林、城建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工作。 各市、县的园林和城建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园林绿化规划和对城市生态系统的要求,科学地确定公园的位置和规模。并可结 | — | 1988-07-02 | |
| 云南白药保密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珍贵的传统医药学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南白药是指:由曲焕章先生创制,其妻缪兰瑛继承并于一九五五年以“曲焕章万应百宝丹”(包括百宝丹、重升百宝丹、三升百宝丹)向人民政府献方,据此献方由国家授权机关批准的专厂使用“云南白药”品名定点生产,其处方、工艺于一九五六年被列为国家保密范围的传统医药。 云南白药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其说明和实验研究资料都属于国家秘密。 前款国家秘密事项,由省国家保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 — | 1989-03-11 | |
| 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 | — | 1989-07-15 | |
|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 | — | 1989-03-27 | |
|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任命工作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具有开拓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工作部门的总工程师; (二)市直属高等 | — | 1985-04-17 | |
|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 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 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五万公里的; 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 | — | 1987-10-20 | |
|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改革精神,能够开创新局面,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任免机关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 — | 1984-07-04 | |
|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 | — | 1987-02-11 | |
| 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 | — | 1981-06-04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 | — | 1989-01-15 |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鲁政函130号修改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 | — | 1986-11-26 | |
|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道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纪念地、游览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等名称。 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地名工作的机构。各级地名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委员会的指导。各级地名委员会对各专 | — | 1986-07-17 | |
|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 | — | 1989-08-14 | |
|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 为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本法。 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家和济南军区、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包 | — | 1989-08-14 | |
|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设区市所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 | — | 1987-02-10 | |
| 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 | — | 1989-04-01 | |
|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藏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坑道、地道、单建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都必须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 | — | 1985-04-16 | |
| 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 为了扩大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退税的,应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 — | 1986-08-26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探亲规定》 第二条所称:“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系指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 实习、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和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上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和固定职工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 | — | 1981-12-11 | |
|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应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省、地辖市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暂定水冶、明港两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城市郊区、县城城郊的国营企业,税率分别为百 | — | 1985-03-27 | |
|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客货栈(转运站)、车马店、浴池、茶社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 | — | 1989-08-31 | |
|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 | — | 1989-07-11 | |
|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凡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除符合本实施办法 者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 在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已按照沪府办〔1986〕85号文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企业,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一。 中央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在沪企业,应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全额计征教 | — | 1986-09-25 | |
|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1970-01-01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 1、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 | — | 1987-03-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 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 — | 1986-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