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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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为了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事故灾难或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 | — | 2025-06-25 | |
|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全省通航河流分为主要通航河流和一般通航河流。 主要通航河流包括:嫩江、松花江、第二松花江、鸭绿江和图们江(含界河)。 一般通航河流是指除主要通航河流、专用航道以外的通航河流。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 | — | 2025-06-19 | |
|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超限 | — | 2025-06-21 | |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 | — | 2025-06-24 | |
|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202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