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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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国家主权、国际交往、民族团结、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以及具有行政区划名称意义的街道和办事处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以及具 | — | 1989-11-18 | |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0-07-09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 1.国宾来陕西临时下榻处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2.西安火车站以南广场及东、西八路口以北的解放路路段以东、以西各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3.宝鸡火车站以南二百零三米、由西端向东长度二百七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 | — | 1990-04-30 | |
|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 | — | 1989-12-14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 | — | 1990-01-11 |